小区业主公共车位权属之殇(5)—为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点赞

发布时间: 2025-02-10 作者: 节能型材

  最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10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2014年12月16日判决)在网上迅速流传。此案为行政诉讼二审。行政判决书用4页篇幅叙述了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但其案情对于全国各地业主来说,应该熟悉到不能再熟悉了。可以简单归纳为这样一段话:辽阳市一小区业委会向属地税务局申请公开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将业主活动会馆和地下停车场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税务局征求第三方(即开发商)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税务局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公开。业委会随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原答复意见。业委会接着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上诉至辽阳中院。

  一年多来,面对全国各地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向属地税务局提出的同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税务机关纷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予答复,但答复内容却截然不同,基本分为以下两类:1、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予以公开。

  这两个税务局认为申请涉及商业机密,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并有合理理由,决定不予公开。

  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该税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予以公开

  众所周知,目前绝大部分小区地下车位(含人防和非人防),以及其他各类配套公共建,大都被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处)留有,堂而皇之获取不菲收益。但实际上:开发商在给税务机关的申报资料中,会将地库等各类配套公共建的建设成本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扣除项目,以少交巨额税款,而在售房时又欺瞒业主,将地库等各类配套公共建收益收入囊中。这种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监管相对不完善,攫取巨额不义之财,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在民间被鄙称为:两头通吃,吃相极难看。开发商会愿意让业主知道线、

  作了明确界定: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应据此标准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检查,而不是以第三方的意见或主观判断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行政机关认定政府信息涉及商业机密的,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10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之前,各地众多类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判决中,无不以种种理由维持属地税务机关意见: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此案最关键的 “商业机密”问题,没有采取闪烁其词,东遮西掩的说法,而是在判词中旗帜鲜明的说出了各地千万购房业主一直憋闷在心,不吐不快的话:“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仅为是否纳入征税范围内,并非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征税的具体数额,不涉及公开企业的建筑成本,上诉人的最大的目的为确认产权。商业机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本案中,上诉人申请的土地增值税中是否将14号楼业主活动会馆和地下停车场的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并非商业机密,也不涉及到个人隐私,被上诉人以该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信息中含有不能公开的个人隐私,被上诉人可完全依法做区分处理,将不能公开的部分信息隐去,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该项内容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判决书于是做出如下二审判决: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24)辽1081行初6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白塔区税务局做出的辽市白税公开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做出的辽市税复决字﹝2023﹞4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白塔区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辽阳市白塔区某小区业委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做出处理。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大快人心的行政判决。“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一旦这道防线被冲破,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致命破坏。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够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司法就丧失了应有的公信力。

  这个令大家非常钦佩的小区业委会若要达到其目标,还需要继续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现在让我们重温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